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上海精祥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0〕01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0〕0188號
當事人:上海精祥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長寧區天山路600弄4號10C室
法定代表人:陳光偉
海關代碼:3105960605
當事人委托上海錦優進出口有限公司作為境內收貨人,委托上海其意通報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海關申報自越南進口一般貿易項下金屬軋機用軋輥等2項貨物。其中第1項為金屬軋機用軋輥10292千克,申報價格FOB40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8455300000,進口報關單號222520201000184595。
經鑒定,第1項進口貨物實際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海海關機電產品檢測技術中心檢測/鑒定報告、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