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正大光明眼科醫院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案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淄市監支處字〔2020〕07008號
當事人:淄博正大光明眼科醫院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303MA3PU45B19
住所:淄博市張店區柳泉路西三巷5號院內1號樓
經本局調查,當事人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權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務清單、醫療器械注冊證(體外診斷試劑)復印件、供需雙方質量保證協議書復印件、銷售出庫單復印件、請領物料清單復印件、檢驗報告單復印件及產品照片等。
當事人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使用的醫療器械;2、罰款人民幣叁萬元(¥30000)整。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本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