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津南管處〔2020〕7號
當事人:天津市津南區胖胖果蔬經營部(劉嫚)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112MA06P1W05B
住所:天津市津南區小站鎮怡潤軒4號樓14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嫚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112********002X
聯系電話:13389036239
聯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小站鎮怡潤軒4號樓14號商鋪
2020年6月22日,我局接到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轉來的檢驗報告。在2020年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的商品質量抽檢工作中,轄區天津市津南區胖胖果蔬經營部銷售的一次性民用口罩(號型規格:175mm×95mm;生產日期:2020.4.29/------)經抽樣檢驗,過濾效率(鹽性介質/未處理)、防護效果(未處理)項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標準,判定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22日對當事人送達了《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在復檢期內未提出復檢申請。執法人員于2020年7月20日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
經調查確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一次性民用口罩產品是非醫用口罩,是從山東省青島市膠州市恒康口罩廠購進的。2020年6月1日購進20包,銷售17包,其余6包被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抽樣人員帶走檢驗,其中3包用于買樣檢驗;3包用于抽檢備樣。當事人提供了上述一次性民用口罩產品的進貨記錄、商品出庫單據。成本價格為9元/包(每包10只裝),銷售價格為10元/包(每包10只裝),貨值金額200元,違法所得17元,未繳納稅費。
天津市津南區胖胖果蔬經營部(劉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的一次性民用口罩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了受委托人的權利和合法資格;
3.檢驗報告(TQT01-1173-2020)、抽樣單,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一次性民用口罩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的事實;
4.現場筆錄、進銷存明細,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的一次性民用口罩產品的事實情節;
5.詢問筆錄、進貨記錄、出庫單據、貨值計算單及其它相關材料,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的一次性民用口罩產品的數量及貨值。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8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津南管處告[2020]7號),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當事人無從輕處罰情節,亦無從重處罰情節,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的一次性民用口罩的行為,并建議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處違法銷售的一次性民用口罩產品貨值金額200元的2倍罰款400元;2.處沒收違法所得17元。(罰沒款合計417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1.柜臺繳款:農商銀行;光大銀行;廣發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中國銀聯POS刷卡。2.網絡繳款:光大銀行(網銀、云繳款、微信公眾號);中國銀聯(云閃付);招商銀行(網銀)或登錄天津市財政局網站(http://czds.tj.gov.cn),“網上辦事”欄目“非稅繳納”模塊進行網上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印章)
2020年8月14日
(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將依法向社會進行公示)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