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結合日照市特種設備安全形勢,山東省日照市市場監管局圍繞重點領域和重要特種設備開展特種設備執法專項行動,嚴查重罰一批特種設備違法案件,利劍高懸,釋放了市場監管部門有案必查,執法從嚴的強烈信號,促進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安全隱患的消除,切實保障特種設備安全。
案例1:日照市嵐山區天澤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4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日照市嵐山區天澤工業氣體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確認,該公司在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事氧氣氣瓶充裝活動。
法律依據及處罰:日照市嵐山區天澤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日照市嵐山區天澤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行為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87只,沒收違法所得1400元,并處罰款200000元。
案例2:五蓮戶部鄉浩翔液化氣站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9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五蓮戶部鄉浩翔液化氣站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確認,該單位存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五蓮戶部鄉浩翔液化氣站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2臺固定式壓力容器;對五蓮戶部鄉浩翔液化氣站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的行為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1979.2元;并處罰款300000元。
案例3:莒縣龍山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7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莒縣龍山液化氣站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確認,該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
法律依據及處罰:莒縣龍山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20000元。
案例4:日照市長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乘客電梯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8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日照市長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小區維護保養的乘客電梯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確認,該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TSG T5002-2017《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
法律依據及處罰:日照市長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乘客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一、二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30000元。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