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涉及天津市和平區阿云食品店涉嫌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案。
案件名稱 | 市場主體(當事人)名稱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名稱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種類 | 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處罰決定日期 | 備注 |
天津市和平區阿云食品店涉嫌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案 ???? | 天津市和平區阿云食品店 | 92120101MA05YN528H | 92120101MA05YN528H | 何晶云 | 津市監和罰〔2020〕444號 | 當事人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 罰款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交至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代收機構 | 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