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馬市監稽罰字〔2021〕39號),涉及馬鞍山市奇麥樂食品有限公司。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市監稽罰字〔2021〕39號
當事人:馬鞍山市奇麥樂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40500MA2UK87T0N
我局收到投訴舉報材料,反映馬鞍山市奇麥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酥蛋卷紅糖味”(生產日期:2020年8月18日)配料表中“鹽”的標注不符合標準規定,請求我局查處。2020年11月3日,執法人員對馬鞍山市奇麥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被投訴批次的產品“香酥蛋卷紅糖味”(生產日期:2020年8月18日)庫存,在成品庫內發現另外批次的產品“香酥蛋卷紅糖味”及“香酥蛋卷奶香味”,配料表中標注“鹽”;標注有“食品添加劑:單雙甘油脂肪酸脂、磷脂、食用香精、丁基羥基茴香酸、二丁基羥基甲苯、B-胡蘿卜素、牛乳”;營養成分表標注有“能量 1948KJ”、“蛋白 6.6g”“脂肪 14.1%”。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產品進行了扣押。2020年11月9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立案調查。
上述產品“香酥蛋卷紅糖味”及“香酥蛋卷奶香味”,配料表中標注“鹽” ,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要求:“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 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 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配料中添加的“鹽”應按照GB2721-2015《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食用鹽》的要求標注為“食用鹽”。上述產品配料表標注有“食品添加劑:單雙甘油脂肪酸脂、磷脂、食用香精、丁基羥基茴香酸、二丁基羥基甲苯、B-胡蘿卜素、牛乳”,實際并沒有添加上述食品添加劑,并且“B-胡蘿卜素、牛乳”為錯誤標注。上述產品營養成分表標注有“能量 1948KJ”、“蛋白 6.6g”“脂肪 14.1%”,為錯誤標注。上述產品配料表未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4.1.3.1.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 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由于你(單位)未制作生產及銷售記錄,未保留銷售票據等材料,本案認定被查封產品“香酥蛋卷紅糖味”77箱和“香酥蛋卷奶香味”9箱貨值為本案貨值金額,上述產品成本為27.07元/箱,銷售價格為31元/箱,本案貨值金額為2666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11月3日現場筆錄,證明案件來源的證據。
2.查封的“香酥蛋卷紅糖味”77箱和“香酥蛋卷奶香味”9箱,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的證據。
3.詢問筆錄(吳凡),證明你(單位)對違法事實的供述。
4.馬鞍山市奇麥樂食品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楊身份證復印件及被委托人吳凡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違法主體的證據。
5.“香酥蛋卷”成本核算一份,證明案件基本情況的證據。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你(單位)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你(單位)未制作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本案貨值金額為2666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39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裁量基準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行政處罰,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三千元以下罰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四千元以下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建立生產及銷售臺帳記錄,決定給予你(單位)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香酥蛋卷紅糖味”77箱和“香酥蛋卷奶香味”9箱;
3、罰款6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對馬鞍山市奇麥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進行查封
查封(扣押)決定書文號:馬市監稽強字〔2020〕101號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馬鞍山市奇麥樂食品有限公司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統一信用代碼等:91340500MA2UK87T0N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楊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香酥蛋卷紅糖味”及“香酥蛋卷奶香味”。
查封扣押的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其用于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予以查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涉案的食品予以延期查封。
作出查封扣押的時間和期限: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
行政強制措施物品的處置結果及文號:行政強制期限屆滿予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馬市監稽解強字〔2020〕101號,后予以沒收,馬市監稽罰字〔2021〕39號
做出處置行為的機關名稱和日期: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1月19日
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