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發布關于上海江隆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Micro-Pak”商標專用權貨物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知字〔2020〕00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知字〔2020〕0035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上海江隆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122210355
法定代表人:經黎明
住址/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綠科路90號
當事人委托上海白玉蘭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柬埔寨防霉片等貨物,出口報關單號222920200004384677。經查,出口貨物中,有標有“Micro-Pak”商標的防霉片20000片,價值人民幣3498元。對于上述貨物,“Micro-Pak”商標權利人邁克達有限公司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防霉片20000片上使用的“Micro-Pak”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Micro-Pak”一致,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Micro-Pak”商標的防霉片20000片,并處罰款人民幣3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