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長沙黃花機場海關發布關于湖北易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沙黃花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關機緝違字[2021]0001號
當事人:湖北易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9004MA498Q9JXX
企業海關編碼:4219W6K002
企業住所:湖北省仙桃市高新區通港公路特一號
2019年12月25日至30日,當事人湖北易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捷物流公司”)以徐州拓辰物流有限公司、徐州鴻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島物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廣州陸元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宏柒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奇全貿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名義,委托武漢鼎捷聯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辦理報關進口手續,申報進口LED燈珠共計927.54千克,申報貨值共計人民幣3292萬元,報關單共計100份。
經查,當事人單位為上述貨物實際貨主,同時也是上述100份報關單注明的消費使用單位。經長沙黃花機場海關抽樣送檢,當事人單位進口的LED燈珠屬于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當事人單位認可鑒定結論,并積極配合海關調查,主動申請退運。2020年12月29日,所有LED燈珠已經由長沙黃花機場海關退運出境。
以上行為有查驗記錄、查問筆錄、營業執照、情況說明、鑒定報告、進口報關單、退運申請、出口報關單等證據材料為證。
本關認為,易捷物流公司作為實際貨主,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構成違規行為。鑒于該公司能夠主動、及時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從而減輕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長沙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