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國務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部署“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堅決貫徹落實長江“十年禁漁”號令,聞令而動,知難而進,勇于擔當,主動作為,堅持市場零交易、餐飲零供應、網上零售賣、廣告零發布原則,全力推進專項行動各項工作迅速展開,全面打響斬斷市場銷售地下產業鏈攻堅戰,強化執法查處力度,現向社會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漁港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年8月14日,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中發現,長沙市雨花區香樟路某魚館在店鋪樓梯間、走廊、店堂、電梯等地方廣告招牌中使用“河鮮來自洞庭湖”“產地洞庭湖”“洞庭俏巴魚”等宣傳用語。經核查,當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材料雄魚從長沙市某海鮮市場“長沙縣某水產品經營部”購進,為江西某漁業發展有限公司人工養殖,非洞庭湖野生魚,所發布廣告的費用為4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2、處罰款1200元。
2.長沙市天心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沙市某餐廳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年7月28日,長沙市天心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長沙市某餐廳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時,發現在該店西側外墻上有“河魚”“野生魚”等字樣的招牌。經調查核實,該店所銷售的魚類均為購進的養殖魚類,并非野生魚類,制作“野生魚”“河魚”字樣的廣告牌費用為2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時,其態度端正、積極配合調查、立即將涉嫌虛假宣傳的字樣進行了拆除,長沙市天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750元。
3.長沙市寧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大屯營鎮某百貨商店銷售無合法來源水產品案
2020年8月17日,長沙市寧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寧鄉市大屯營鎮某百貨商店銷售的“味芝元牌洞庭野生魚排”,未查驗供貨商的經營主體資格和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執法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下達了《當場處罰決定書》和寧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通知書》,給予了當事人警告處罰并要求當事人7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在2020年9月24日的整改復查中,當事人仍未查驗供貨商資質,也未索取相關票證。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長沙市寧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章第十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5000元。
4.岳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館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年7月4日,岳陽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岳陽樓區某餐館將門頭招牌標稱小羅野生魚蟹館,并在店堂內發布含有“小羅野生魚蟹館”“野生大魚頭”“野生大瓦子魚”等含有“野生”字樣的廣告。經核查,該店內做菜使用的鮮魚為人工養殖魚,為吸引客源,以“野生魚”為噱頭,宣傳店內銷售的魚類菜品為野生魚,含有“小羅野生魚蟹館”“長江小羅野生魚館”等字樣的廣告牌、宣傳欄的制作費用為250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岳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2、處罰款100000元。
5.婁底市冷水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水產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年7月30日,婁底市冷水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冷水江市市場路冷江市場一樓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招牌上含有“經營河魚、野味”等廣告用語,因廣告制作時間較久,已無法查證廣告費用。當事人在國家長江流域禁捕、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政策實施后,未對上述招牌廣告采取拆除措施,一直懸掛在其經營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婁底市冷水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涉案違法廣告的影響;2、處罰款2000元。
6.懷化市溆浦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飯店銷售無合法來源水產品案
2020年10月10日,懷化市溆浦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檢查時,發現溆浦某飯店在采購鮮魚時未索取并留存購貨憑證,當日即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溆市監責改低字〔2020〕29號)。在2020年10月15日的整改復查中,當事人仍未能提供采購鮮魚的購貨憑證。經查明,當事人共采購鮮魚1公斤,采購價格30元/公斤。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懷化市溆浦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章第十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10000元。
7.常德市臨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魚館銷售無合法來源水產品案
2020年7月27日,常德市臨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臨澧縣某魚館在采購水產品時未查驗供貨商資質,也未索取相關票證。在2020年8月31日的整改復查中,仍未查驗供貨商資質,也未索取相關票證。經查明,當事人分別以30元/公斤價格購進黃骨魚5公斤、10元/公斤的價格購進鰱魚10公斤。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常德市臨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二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2、處罰款3000元。
8.益陽市桃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郭某虛假宣傳案
2020年7月12日,益陽市桃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清河行動”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郭某在桃江縣桃花江鎮張家碼頭河堤上將自家魚塘里捕撈的養殖魚蝦向消費者推銷,并宣稱是野生魚蝦。經查明,當事人在自家魚塘中捕撈的養殖魚1.1公斤,銷售價為50元/公斤,養殖蝦1公斤,銷售價格為80元/公斤,貨值金額共計135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益陽市桃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1000元。
(來源: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