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辦案力度,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社會關切、群眾關心的防疫物資、網絡平臺、醫療購銷和醫療服務、房地產等領域,主動作為,深入核查,認真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重點行動,建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監測機制,及時發現并依法處置涉及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努力營造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2020年,全省系統共立案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351宗,其中查處仿冒混淆案件142宗、虛假宣傳案件141宗、不正當有獎銷售案件19宗、商業賄賂案件9宗、侵犯商業秘密案件4宗、商業詆毀案件3宗、互聯網新型不正當競爭案件3宗。其中,查處防疫物資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14宗,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10宗。廣東省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成效得到全國人大執法檢查組的充分肯定。
針對近年來網絡平臺競爭加劇,線上不正當競爭和網絡傳銷現象凸顯,同時監管部門面臨調查難、取證難的問題,省市場監管局建立不正當競爭監測機制,推行“全網智能監測、重點線索分析、線上證據固化、在線數據提取、司法鑒定固證、線下核查處置”六步工作法,線上線下同步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2020年6月以來,組織監測分析涉平臺、涉電子商務領域不正當競爭線索76宗,組織核查涉平臺企業241家,全系統查處互聯網、電商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40宗。
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大力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普法工作。省市場監管局舉辦“以案普法、以案釋法”為主題的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大講堂,面向系統內部,線上線下同步宣傳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和法律規定。發布《商業秘密保護行政指引》和保密協議參考文本,引導經營者提高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指導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基地、工作站(示范園區)、聯系點(示范企業)等,強化協調聯動、社會共治。全系統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宣講、培訓和合規指導755次。
現公布全省市場監管部門2020年查處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例,以案為鑒,提醒廣大經營者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維護市場秩序。
一、廣東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混淆案
根據巴斯夫(中國)有限公司的投訴,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調查,佛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了廣東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企業名稱進行攀附、混淆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案。經查,當事人未經許可,在企業名稱使用“德高巴斯夫”作為字號,擅自在生產、銷售的瓷磚膠、瓷磚填縫料、防水漿料等產品上標注“”“德高巴斯夫”等字樣,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是“德高”和“巴斯夫”共同投資和創立的品牌,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故意。雖然當事人已注冊有“”“”等商標,但與“德高巴斯夫”的文字混合進行使用,目的是增加混淆效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實施混淆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商品、處以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與案件相關的三家被投訴主體主動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將原名稱中含有的“德高”“巴斯夫”字樣去除。
二、廣州歐博化妝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相似的商業標識混淆案
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韓嬋奢美菁純口紅”和“傾膚”系列口紅,其形狀、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與國內知名大型的化妝品生產銷售企業廣州某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某小紅唇”口紅的裝潢相類似,足以引起消費者誤認與廣州某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某小紅唇”口紅存在特定聯系,構成市場混淆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實施混淆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深圳樂百龍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混淆案
經查,當事人在權利人已是知名企業的情況下,未經許可,擅自注冊與權利人域“www.keyence.com.cn”主體部分相同的域名——“www.keyence-cn.com”,且在該網站上使用了權利人網站的文章、案例等文字內容,并通過電商平臺對外銷售“keyence”品牌的工業配件。當事人擅自使用“keyence”網站域名的行為,足以產生混淆,引人誤認為是權利人的商品,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誤導公眾。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的市場混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廣州市荔灣區東軒文具商行商業賄賂案
在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的熔噴布價格整治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廣州市荔灣區東軒文具商行涉嫌利用商業賄賂手段謀取交易機會。經查明,當事人通過個人銀行賬戶支付某熔噴布生產企業公司工作人員10.1萬元好處費,以獲得優先購買該公司熔噴布的機會,隨后對外倒售牟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10.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惠州市惠明希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經查,當事人以集中上課+體驗的方式,向現場群眾播放PPT,介紹、推銷由武漢兆豐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電位治療儀。當事人在向群眾宣傳的PPT中,聲稱該治療儀具有“凈化血液、改善體質”“調免疫、調酸堿調循環、調腸胃”的功能的內容,但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電位治療儀有上述PPT宣傳的功能及療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六、深圳市大數云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虛假宣傳案
經查,當事人作為樓盤銷售方,在與開發商簽訂了樓盤《項目銷售代理協議》后,負責營銷策劃、客戶接待、利用自有平臺資源進行渠道整合幫助開發商向客戶推薦項目信息,帶客上門看房購房。當事人通過電話邀約、提供咨詢、現場帶看樓時的推廣、微信轉發宣傳照片等多種方式開展商業宣傳,但其在宣傳的過程中,采取隱瞞部分事實、虛構商品房來源、夸大自身在房價折讓方面的作用、片面的宣傳和對比等方式,使宣傳內容表達不確切、不明白,具有極大的迷惑性和誤導性,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深圳市泰恒置地投資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和虛假宣傳案
經查,當事人在銷售“春江天璽閣”樓盤項目時策劃實施了“璽悅上新,買房抽寶馬”有獎銷售活動,并通過朋友圈及其開發的小程序“龍湖U享家”等平臺進行了宣傳推廣。經核實,寶馬3系官方最低配置價格為29.39萬,可折抵10萬元購房首付款;同時,當事人在沒有客戶抽中寶馬3系首付款大獎的情況下,對外發布了“璽悅831月末沖刺季,寶馬大獎新鮮出爐”的軟文,以虛假的中獎結果欺騙、誤導消費者。
當事人策劃實施“買房抽寶馬”有獎銷售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當事人虛假宣傳“…某業主贏得寶馬首付款大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八、廣州元哆咪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經查明,當事人從2020年7月1日起在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繁華路易發商業中心五樓從事投幣夾娃娃機和有獎銷售活動。當事人進行有獎銷售的抽獎券未標明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中獎概率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影響兌獎,認定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有獎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構成了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九、廣州市優測眾享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經查明,當事人通過注冊持有的微信公眾號“小紅花測評”,今日頭條的頭條號“小紅花測評”欄目以及搜狐網的搜狐號“小紅花測評”欄目等,發布比較實驗的文章,文章通過設置不合理的比較條件并得出對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利的檢測結果進而丑化其公司銷售的商品形象、降低競爭對手商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法機關對其作出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贛州聚源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案
經查,當事人為更好地拓展梅州城區的外賣業務,對上線其他外賣平臺網絡訂餐平臺的多平臺商戶,利用后臺管理軟件實施限制措施,具體限制措施有:在用餐高峰期將商戶設置置休狀態、縮小商戶配送范圍等手段,并通過告知要求等方式強迫入駐商戶下線、關閉、卸載其他外賣平臺網絡訂餐平臺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實施互聯網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供稿:廣東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