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2月18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信息,涉及天津市西青區弘先堂大藥房。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辛罰〔2021〕2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弘先堂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111MA06RJTF9T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第六埠村王埠路十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韓曉先
聯系電話:136******21 ????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第六埠村王埠路十號
2021年1月24日,執法人員對位于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第六埠村王埠路十號的天津市西青區弘先堂大藥房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向我局執法人員提供了《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等經營資質材料。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柜臺內發現產品批號為20181102的洛伐他汀膠囊1盒,生產日期為2018年11月4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截止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上述產品已超過有效期。當事人涉嫌銷售劣藥。
執法人員當場對產品批號為20181102的洛伐他汀膠囊1盒,生產日期為2018年11月4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當場予以查扣。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3月1日從河北冀北醫藥物流有限公司購進洛伐他汀膠囊用于銷售,共購進3盒,購進單價為5.1元/盒,銷售單價為8元/盒。至2021年1月24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洛伐他汀膠囊售出2盒,剩余1盒。因當事人未留存銷售記錄,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上述藥品超過有效期后未進行過銷售,故無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共計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1年1月24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共計1頁,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洛伐他汀膠囊)的事實;
證據二、2021年1月24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拍攝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洛伐他汀膠囊)的事實;
證據三、2021年1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西青區弘先堂大藥房受委托人林哲《詢問調查筆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洛伐他汀膠囊)的購進時間、數量、購進和銷售單價、銷售情況、庫存情況、隨貨同行單等情況;
證據五、2021年1月26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洛伐他汀膠囊)的隨貨同行單復印件1張,供貨企業以及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資質,證明該批次藥品(洛伐他汀膠囊)的購進時間、數量、購進單價以及進貨來源渠道的相關情況;
證據六、2021年1月26日,由當事人出具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洛伐他汀膠囊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林哲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資質及受委托人身份的情況。
以上證據及證明材料均由當事人蓋章或負責人簽字確認。
當事人經營的藥品(產品批號為20181102的洛伐他汀膠囊1盒,生產日期為2018年11月4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已超過有效期,涉嫌銷售劣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置,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規定的違法行為。
同時,依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20年6月15日發布的《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做好案件查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藥監綜法〔2020〕63號)》第三條“對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過期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產品批號的藥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為假藥或者劣藥的,無需送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可以直接出具認定意見”之規定,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洛伐他汀膠囊)無需送至送藥品檢驗機構檢驗,直接認定為劣藥。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如實說明情況,積極主動改正,涉案藥品并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時,本年度受疫情影響,當事人藥店經營困難。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
當事人的上述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產品批號為20181102的洛伐他汀膠囊1盒;2.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