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稱:云南空港航食未規范使用添加劑案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昆機關衛違字〔2020〕002號。
三、處罰決定日期:2020年2月18日
四、被處罰單位基本情況: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0007414833452,法定代表人姓名:邱林。
五、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昆明長水機場海關。
六、違法事實:昆明長水機場海關衛生監督執法員于2020年2月17日對轄區內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空港航食)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航空食品衛生規范》(GB31641-2016)有關規定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食品添加劑使用過程中存在記錄不詳,面點出庫品種及數量與添加劑使用未能對應的情況。
七、處罰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四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決定處以警告。
八:救濟渠道: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昆明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