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珠市監執法處字〔2021〕2號
當事人: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珠海檢測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000045592594XN
違法行為類型: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處罰依據:本案中,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我局立案調查前,于2019年對涉案鍋爐再次定期檢驗時,主動改正了錯誤,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內容:不予行政處罰。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處罰決定日期: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