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17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5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6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淘寶網寒蟬鳴夏(經營者為廣東省梅州市興寧市騰福食品店)在淘寶網(網店)銷售的、標稱廣東省揭陽市普寧市勝達悠品食品有限公司經銷的、河南省鄭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狹鱈魚條(香辣味),經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發現,其中N-二甲基亞硝胺檢測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鄭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經調查,鄭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生產的該批次狹鱈魚條(香辣味)共計5件余20袋(規格50袋/件),已銷售5件,銷售價為50元/件,全部銷售給普寧市勝達悠品食品有限公司,產品留樣6袋,銷售貨值金額250元,違法所得250元。剩余14袋公司已銷毀。
鄭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狹鱈魚條(香辣味),經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N-二甲基亞硝胺嚴重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標準指標。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1月11日將該案移送登封市公安局處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狹鱈魚條(香辣味)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把關不嚴。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生產狹鱈魚條(香辣味),對造成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分析;及時采取召回措施;嚴格把控原材料質量管理和落實檢驗制度;完善儲存條件,安裝紫外線燈和使用臭氧機。當地監管部門已對企業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復查驗收。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