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質量安全監管,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山東省威海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定不移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堅決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堅持“零容忍”,做到露頭就打、重拳出擊,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違法案件。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威海鯨洋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30日,市市場監管局對威海鯨洋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查明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水產制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沒收水產制品820盒200袋,罰款65000元。
案例二:
威海市華納塑膠有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建筑排水用UPVC無鉛管材和UPVC阻燃電工套管案
2020年9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威海市華納塑膠有限公司生產的建筑排水用UPVC無鉛管材和UPVC阻燃電工套管進行了監督抽檢,建筑排水用UPVC無鉛管材的拉伸屈服應力、斷裂伸長率、落錘沖擊試驗TIR和鉛限量項目不符合GB/T5836.1-2018《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標準;UPVC阻燃電工套管的沖擊性能項目不符合JG/T3050-1998《建筑用絕緣電工套管及配件》標準,均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罰款18857.84元。
案例三:
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松林府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20日,市市場監管局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查明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松林府酒店用于銷售的標稱“海之藍”、“天之藍”白酒,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侵權商品26瓶,罰款2000元。
案例四: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齊絕食品經銷店使用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案
2021年1月5日,市市場監管局對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齊絕食品經銷店進行監督檢查,查明當事人在用的1臺電子秤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罰款800元。
威海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企業和市民,如發現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請撥打12345(12315)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