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旺海云煙酒商店(樊四妮)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30號
當事人:天津旺海云煙酒商店(樊四妮)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104MA060NAU41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開區向陽路街芥園西道71號
根據舉報,執法人員于2020年12月28日對當事人經營的天津旺海云煙酒商店進行檢查。當事人銷售的2瓶52°480ml/瓶“天之藍”、2瓶42°480ml/瓶“海之藍”、1瓶38°500ml/瓶“劍南春”、5瓶52°500ml/瓶“劍南春”、2瓶38°500ml/瓶“國窖1573”、2瓶52°500ml/瓶“國窖1573”白酒,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和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當場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當場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貨方許可證明、進銷貨票據。2020年12月28日,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的涉嫌侵權的白酒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執法人員于2021年1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從個人手中購進了2瓶52°480ml/瓶“天之藍”、2瓶42°480ml/瓶“海之藍”、1瓶38°500ml/瓶“劍南春”、5瓶52°500ml/瓶“劍南春”、2瓶38°500ml/瓶“國窖1573”、2瓶52°500ml/瓶“國窖1573”白酒在店內銷售。當事人在購進上述白酒時未履行查驗食品經營許可證明等進貨查驗義務,無法證明上述白酒的合法來源并說明提供者信息。上述白酒經商標權利人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構成要件。本案違法經營額為654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照片、授權委托書、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3.對受委托人的詢問調查筆錄。4.商標權利人出具的產品鑒定證明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打假人員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5.《違法經營額計算》。
本機關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2瓶52°480ml/瓶“天之藍”、2瓶42°480ml/瓶“海之藍”、1瓶38°500ml/瓶“劍南春”、5瓶52°500ml/瓶“劍南春”、2瓶38°500ml/瓶“國窖1573”、2瓶52°500ml/瓶“國窖1573”白酒;2、處10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 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印 章)
2021年2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