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電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津市監和罰〔2021〕17號
案件名稱 | 市場主體(當事人)名稱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名稱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種類 | 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處罰決定日期 | 備注 |
天津電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 天津電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 | 911201166847396738 | 燕少廣 | 津市監和罰〔2021〕17號 | 經查,天津電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至12月份期間在天津衛視頻道、文藝頻道、影視頻道、都市頻道、體育頻道和科教頻道為天津市西青區德山大藥房有限公司、北京暢動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及天津市樂東健康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等三家單位發布了“控糖十三灸”等八種商品商業廣告。經核實,“控糖十三灸”產品實際名稱是“醫用冷敷貼”,屬于國家批準的醫療器械,批準文號為吉長械備20200214號,在廣告中通過消費者的闡述來宣傳產品功效,使用了“往肚臍上一貼,血糖就能降下來了;貼上控棠十三究,血糖平穩,口渴頭暈消失”等廣告宣傳用語,進而達到推薦產品目的......當事人發布上述商業廣告共273次,至今未收取廣告費用,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 罰款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的規定。 |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