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麗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麗關緝違字〔2021〕0002號)
當事人:麗水耀晟工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云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1331100MA2A007B4E(1/1) 地址: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水閣工業園區惠民街5號
2020年8月28日麗水海關對當事人公司開展稽查,發現當事人公司2017年9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洋山海關等申報出口“紙質拼圖(紙制拼圖)”“紙卡”等共計11票,具體情況如下:
1、2017年9月9日,在310120170517451306號報關單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紙制拼圖”21588.3千克,單價3.5294美元/千克,總價76194美元。
2、2017年9月9日,在310120170517451347號報關單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紙制拼圖”16406.7千克,單價3.5261美元/千克,總價57852美元。
3、2017年9月12日,在310120170517439713號報關單下向以一般貿易方式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紙制拼圖”13984.2千克,單價3.5294美元/千克,總價49356美元。
4、2017年9月14日,在310120170517416307號報關單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紙卡”384千克,單價4.375美元/千克,總價1680美元。
5、2017年9月19日,在223120170002989981號報關單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洋山海關申報出口“紙制拼圖”5680個,單價2.25美元/個,總價12780美元。
6、2017年12月4日,在310120170516599146號報關單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紙卡”1152千克,單價4.0625美元/千克,總價4680美元。
7、2018年7月27日,在310120180517883670號報關單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紙卡”1162.5千克,單價3.7419美元/千克,總價4350美元。
8、2018年9月1日,在310120180517439827號報關單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紙質拼圖”40432千克,單價3.2035美元/千克,總價129523.2美元。
9、2018年9月3日,在310120180517428776號報關單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紙質拼圖”43939千克,單價3.2039美元/千克,總價140774.4美元。
10、2018年9月4日,在310120180517439897號報關單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紙質拼圖”56532千克,單價3.2美元/千克,總價180902.4美元。
11、2019年7月9日,在310120190517987119號報關單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紙卡”320千克,單價6.6406美元/千克,總價2125美元。
以上11票報關單申報出口時向海關申報的商品編碼均為“4823909000”,即“其他紙及紙制品”。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紙質拼圖(紙制拼圖)”應為娛樂和玩具用途,應歸入“9503006000”,即“智力玩具”;“紙卡”應為紙牌游戲用品,應歸入“9504909000”,即“其他游藝場、桌上或室內游戲用品”。當事人公司申報商品編碼錯誤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其中2017年12月4日前6票報關單申報錯誤行為發生時間距海關發現該行為已經超過2年。
以上行為有出口報關單、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稽查通知書復印件、稽查情況介紹、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當事人違規記錄查詢等為證。
當事人出口貨物商品編碼申報錯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申報不實行為。2017年12月4日前6票報關單申報錯誤行為發生時間距海關發現該行為已經超過2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對于2017年12月4日之后5票報關單申報錯誤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3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