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3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市場監管局公布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連桃源小宋水產經營店欺詐騙取消費者價款
2021年1月20日上午,消費者在大連桃源小宋海鮮攤位購買帝王蟹、波士頓龍蝦、鮑魚等5種海鮮產品,支付給商家貨款18600元。
當天消費者發現購買5種海鮮實際重量與購買時重量不符,第一時間找到小宋海鮮經營店并要求重新稱重。當天下午,消費者將此事投訴到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市場管理人員及消費者共同現場見證,將其購買的海鮮產品進行了重新稱重,發現5種海鮮產品中的4種產品,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缺斤短兩。商家當場將18600元海鮮貨款全部退還消費者。
1月23日至2月8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小宋海鮮經營店進行立案調查,經查:1.消費者1月20日在小宋海鮮經營店購買5種海鮮產品應當收取消費者貨款金額為14754元,實際收取價款為18600元,欺詐金額為3846元;2.經檢驗小宋水產經營店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3臺;3.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
行政處罰
基于上述違法事實,大連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小宋水產經營店如下行政處罰:1.吊銷營業執照;2.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3臺;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735元;4.處罰款人民幣49355元。罰沒款共計人民幣54090元。因小宋水產經營店違法行為極其惡劣,造成了較大、較壞的社會影響,所以在處罰決定中對騙取消費者價款的行為采取了頂格處罰,即處以違法所得10倍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案例二 某藥房銷售未明碼標價口罩
2020年1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某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愛心分店銷售未明碼標價口罩。經查,該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愛心分店于2020年1月初,在發現口罩銷售比較快的情況下,通過公司配送之外的渠道,采購一次性醫用口罩(袋裝,每袋20片)10盒,進價3.5元/袋,無紡布型口罩(盒裝,每盒5個),進價8元/盒,不能提供進貨票據。之后按照一次性醫用口罩5元/袋、無紡布型10元/盒價格對外出售,但未標明價格,未做到明碼標價出售。
行政處罰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當事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元,并處以2000元整的罰款。
案例三 某公司未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信息真實
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某公司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不真實。經查,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為:未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
行政處罰
該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5707.7元,罰款199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某傳媒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醫療廣告
2021年1月,根據遼寧省市場監管部門轉辦函,大連市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某傳媒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該公司于2020年12月,共三次在大連市某平面媒體上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其發布的“中醫自愈骨術不手術、不開刀腰間盤突出、風濕骨病現場體驗”廣告、“中醫自愈骨術不手術、腰間盤突出、現場體檢”廣告,均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發布醫療廣告;廣告內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發布的“中醫骨科醫院職院治療老骨病不開刀 花錢不多好得快”廣告,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發布醫療廣告;廣告內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上述涉案廣告,當事人均未向廣告主索要《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由當事人編輯廣告內容在大連市某平面媒體進行發布。
行政處罰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四)項和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處罰:1.責令停止發布違法醫療廣告;2.沒收廣告費用3900元,并處廣告費用一倍罰款。
案例五 食品公司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旦木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組織的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專項抽檢中發現,某食品公司銷售的巴旦木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大連某食品公司2019年9月23日共生產(分裝)了巴旦木兩箱(43袋/箱,108克/袋),銷售價格8.5元/袋。違法所得211元。該批次產品已銷售完畢,無庫存。由于該公司是分裝企業,生產過程中無添加,是采購原料所致。
行政處罰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該食品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211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涂料商行銷售不合格內墻水漆
2020年3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組織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專項抽檢中發現,位于某建材市場的涂料商行銷售的內墻水漆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屬不合格產品。
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經營者將不合格產品下架返廠,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對該經營者處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罰款4185元。
案例七 母嬰生活館銷售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
2020年7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某母嬰生活館銷售的酸奶,沒有中文標識,并且孩子喝完之后出現拉肚子現象。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對該母嬰生活館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有4盒酸奶無中文標簽,當事人現場提供不出食品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對4盒無中文標簽的酸奶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給予該母嬰生活館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警告;3.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4.沒收違法所得72元,罰款600元。
案例八 化妝品經營店銷售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
2021年1月,消費者微信舉報大連市某商廈化妝品經營店銷售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通過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經查,該化妝品經營店擺放銷售的進口化妝品無中文標簽,店鋪經營者現場無法提供產品相關的注冊、備案材料,產品涉嫌未經注冊、備案,執法人員當場對店鋪經營的所有無中文標簽化妝品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化妝品251款759盒(瓶),并處罰款322922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配件商行銷售侵權商品
2020年6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根據某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知識產權事務所提起的請求書,對某零配件商行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存有請求書上所述的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共計17個品種192箱(桶),經投訴人的鑒定,該批商品不符合產品正品特征,其中某產品不是該公司生產的產品,是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市場監管部門對上述涉案商品予以扣押。
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違法行為;2.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192箱(桶);3.罰款2萬元。
案例十 玉器店非法收購、銷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
2021年1月,市場監管部門接到大連市森林公安局移交函,移交函顯示:大連市某玉器店在經營期間,違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象牙制品,檢察機關對當事人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象牙制品的違法事實予以認定,但因當事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不需要判處刑罰等情形,建議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該玉器店非法收購、銷售的象牙平安扣、象牙觀音(牌)和象牙三通,已由大連市森林公安局委托東北林業大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經鑒定,上述物品均為長鼻目象科(Elephantidae)非洲象或亞洲象上門齒(現生象牙)加工制成,屬一級或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價值為2087.52元。
行政處罰
該玉器店購買、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象牙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象牙平安扣、象牙觀音(牌)和象牙三通等象牙制品;處象牙制品價值兩倍的罰款4175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遼寧省大連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