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河北唐山市市場監管局、唐山市消協公布2020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涉及《購買手機產糾紛》案例。
消費者段先生于2020年11月25日在豐潤區某商店購買華為Mate40Pro手機一部,在次日拆封時發現該手機已被激活,且手機已安裝三個軟件,消費者認為該手機已被使用,并非新機。聯系商家后被告知新機售出前必須要拆封查驗,消費者認為商家的解釋不合理,訴至豐潤消協要求商家賠償。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查,商家承認對手機進行拆封檢查,但手機并沒有使用過。而消費者也無法證明手機激活時間,所以也無法證明手機已被使用過。但手機開封未告知消費者是不爭事實。經調解,經營者同意賠償消費者2000元解決,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全面,防止對消費者造成欺騙或誤導。而本案中,經營者將到貨后的手機拆封并下載軟件已經超出了正常查驗的范圍,經營者在消費者購買手機時未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真實信息告知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此案中,商家只承認開封查驗過,而消費者因個人原因無法將手機拿來進行證明激活時間,對是否存在欺詐有很大爭議,但手機開封未告知消費者是不爭事實,因此,消協主張商家對消費者予以賠償的結果,對商家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及時對所購商品進行現場查驗,這樣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從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