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發布“2020年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典型案例匯總”。“案例匯總”稱,2020年,佛山市消委會積極履行職責,加強消費糾紛調解,成功調處了大量消費侵權重大案件,切實維護了廣大消費者切身合法權益。經廣泛征集、層層推薦及反復篩選,佛山市消委會從調解的多起案件中,評選出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老年人消費、預付式消費、群體性投訴等維權熱點難點,并經消費維權領域專業人士、專業律師逐一分析點評,現向社會公布。“樣板間宣傳不真實,消委會調查來維權”一案入選。
案情簡介
李小姐向佛山市消委會反映,其于2020年4月23日在佛山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嘉信深藍大廈樓盤看房時覺得樣板房的高度、采光以及通風條件均符合李小姐的購房預期,于是支付了五萬元定金,銷售過程中售樓人員也告知樣板房的高度是4.5米,到時收樓的房屋與樣板房的大小和高度是一樣的。事后李小姐對樣板房進行了實地測量,發現樣板房的高度是4.8米,與合同上約定交付房屋的高度4.5米,相差30厘米,認為樓盤銷售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的嫌疑。
但經營者認為樣板房不是在建設樓盤內的毛坯房裝修而成的,所以樣板房的高度存在偏差是合理情況,而且樣板房也張貼了“樣板房空間布局僅供參考,實際交付以政府部門批復的規劃設計為準”的橫幅,也通過告知書的形式告知消費者,宣傳資料、樣板房僅為要約邀請,因此經營者認為不構成虛假宣傳,李小姐以此為由要求退回定金并不合理。
針對以上問題,消費者投訴至佛山市消委會,希望能夠退還定金。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實地了解,消費者所反映的情況確實存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佛山市消委會認為因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明確宣稱樣板房高度是4.5米,即便已告知消費者樣板房僅供參考,但是消費者還是會因為樣板房實際4.8米高度對是否購買房屋產生實質的影響。
最后經過佛山市消委會組織雙方調解,闡明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耐心勸說,雙方就投訴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調解成功,房地產商退還消費者五萬元。
(來源: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