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發布“2020年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典型案例匯總”。“案例匯總”稱,2020年,佛山市消委會積極履行職責,加強消費糾紛調解,成功調處了大量消費侵權重大案件,切實維護了廣大消費者切身合法權益。經廣泛征集、層層推薦及反復篩選,佛山市消委會從調解的多起案件中,評選出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老年人消費、預付式消費、群體性投訴等維權熱點難點,并經消費維權領域專業人士、專業律師逐一分析點評,現向社會公布。“條款是否有效,不是商家說了算”一案入選。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28日,羅小姐在某旅行社的門市部花兩萬元購買該旅行社的旅游卡,旅游卡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但商家告訴消費者:“如果沒有在此之前使用,銷售會幫助延期三年”。因該門市部已倒閉,且疫情時期出行風險大,故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以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明確約定“旅游產品售出后,不退不換”為由,拒絕退還款項。為此,羅小姐將此問題投訴至佛山市消費者委員會。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消委會普法說法,對本案爭議的問題歸納分析,并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經營者同意為羅小姐辦理旅游卡的退款手續,羅小姐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故旅行社約定此類條款屬于違法,若消費者提出退款或者履行服務,經營者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款或履行服務。(佛山市消委會陸永亮點評)
(來源: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