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發布“2020年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典型案例匯總”。“案例匯總”稱,2020年,佛山市消委會積極履行職責,加強消費糾紛調解,成功調處了大量消費侵權重大案件,切實維護了廣大消費者切身合法權益。經廣泛征集、層層推薦及反復篩選,佛山市消委會從調解的多起案件中,評選出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老年人消費、預付式消費、群體性投訴等維權熱點難點,并經消費維權領域專業人士、專業律師逐一分析點評,現向社會公布。“購房消費須謹慎,‘定金’‘訂金’要弄清”一案入選。
【案情簡介】
于先生于2019年11月8日在某樓盤購房時,銷售人員告知交付2萬訂金即可享受折扣優惠,于是消費者支付了2萬,經營者出具了收據載明“2萬訂金”。后來于先生辦理按揭,發現銀行流水存在問題,也找不到合適的擔保人,無法辦理按揭,隨后要求經營者退還2萬訂金,但遭到經營者的拒絕,遂向佛山市消委會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市消委會接到于先生的消費投訴后,積極開展維權工作,致電雙方,深入了解此事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于先生支付的費用能否退回?市消委會決定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營者認為于先生支付的2萬元屬于定金,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后經坐班律師闡明了訂金與定金的區別,使經營者認識到訂金是房產交易過程中,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備定金的性質。如買賣合同中任何一方反悔,賣方只須原數退還“訂金”即可。最后經營者同意將2萬元退回給于先生。于先生對此表示十分感謝。
【案情評析】
本案中于先生支付的2萬元性質屬于訂金。目前沒有法律上明文規定訂金的性質,實踐過程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因此購房者違約時,并不代表無權要求返還訂金,經營者違約時也不必雙倍返還。而定金是有法律明文規定,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由此可知,定金不等于訂金,買家在購房前應認真謹慎看清合同以及收據上的字眼。
因此消委會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房屋的時候,除了注意定金還是訂金,還應留意以下幾點: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五證”即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工程開發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該“五證”應當在售樓現場懸掛,可以在售樓現場看到證件的原件。
2.簽訂合同時認真查看所購房產的土地性質
消費者在購買房產前一定要看清土地及房屋性質,該土地是否已出讓、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多長、規劃用途、是否對房屋的使用有限制等等,消費者應充分了解情況才去簽訂購房合同。
3.貸款問題
如果消費者不能確定自己能否貸款,可先到銀行查詢個人征信及提前與銀行進行溝通。因為根據購房合同的約定及現行交易習慣下,如果由于消費者的自身原因無法貸款的,都是由消費者自行承擔違約責任的。
4.看清補充協議
消費者在簽訂補充協議應認真審查,如認為確實存在不平等條款,應先與開放商協商,若無法協商,那就要重新慎重考慮該條款在購房后可能會產生的任何不利后果,若消費者不能承受的,就應當重新考慮是否購買該房產的必要性,以免后續產生更多的麻煩。(佛山市消委會陸永亮點評)
(來源: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