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發布“2020年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典型案例匯總”。“案例匯總”稱,2020年,佛山市消委會積極履行職責,加強消費糾紛調解,成功調處了大量消費侵權重大案件,切實維護了廣大消費者切身合法權益。經廣泛征集、層層推薦及反復篩選,佛山市消委會從調解的多起案件中,評選出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老年人消費、預付式消費、群體性投訴等維權熱點難點,并經消費維權領域專業人士、專業律師逐一分析點評,現向社會公布。“早教機構因疫情不能開班,應退相關費用”一案入選。
【案情簡介】
李小姐在2019年12月16日與佛山市某培訓有限公司簽訂會員服務協議,約定為其孩子提供托育服務,服務期限為2020年2月至8月,共支付了19800元。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小孩仍未入托,因李小姐的小孩2020年9月就上幼兒園,沒有時間再去這個托管班,于是提出了退款,但與經營者溝通協商無果。于是,李小姐投訴到佛山市消委會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佛山市消委會立即開展相關維權工作。本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早教機構在2020年2月至5月期間未能提供服務,6月后早教機構可以提供服務。
因此,李小姐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全部費用,根據疫情防控期間法院頒布的相關指引,其訴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導致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的除外),具體須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進行裁決。
但若李小姐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早教機構在2020年2月至5月期間未能提供服務,其若收取該期間的費用對李小姐而言明顯不公平。同時,佛山市消委會了解到其小孩在8月后將適齡入學無須托管,因此不具有順延服務期限的可能性,故此段期間的服務費用,應當退還給李小姐。對于2020年6月至8月的服務,雙方應當繼續履行。
經協商雙方達成如下意見:早教機構同意退還2020年2月至5月服務費用,2020年6月至8月的服務費用,按會員價格轉成59節早教課,通用于早教機構所有親子早教課程。
李小姐表示接受此方案,繼續履行合同。
【案例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變更后,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本案,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因此雙方應本著平等、公平的原則協商處理,因李小姐簽訂合同的本意是為了其小孩在入讀幼兒園前可以得到照顧,故要求李小姐順延合同服務期限,明顯不公平。因此應根據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選擇對雙方公平的處理方案。本案的調解方案既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支持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
(來源: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