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3月15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一批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煙草綜治典型案例(含電子煙案件)。
吉首市XX副食小賣部銷售侵犯“芙蓉王”“白沙”注冊商標專用權香煙案
2020年4月21日,湘西自治州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吉首市人民南路民營小區C棟1號門面的黃XX經營的XX副食小賣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店銷售的芙蓉王(硬)20條、白沙(精品)6條疑似假冒香煙,且不能提供供貨商的相關手續和購貨憑證,遂對該批香煙采取了扣押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3月底從煙販子手中購進 “芙蓉王”(硬)香煙24條(其中已銷售4條)、“白沙”(精品)香煙13條(其中已銷售7條),以上香煙為假冒湖南中煙有限責任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未提供購進和銷售票據,按市場平均售價計算出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675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扣押當事人香煙;3、處罰款2萬元。
株洲市蘆淞區某煙酒店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煙草制品案
2020年10月23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檢察院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違法所得意見書》,于2020年10月28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間,蘆淞區某煙酒店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附近煙酒店以回收方式購進煙草制品,并對外銷售,涉案卷煙1080條,經營金額210820元,獲利3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2、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3、處罰款42164元。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電子煙廣告案
2020年10月10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與株洲市煙草專賣局開展電子煙市場聯合整治檢查時,發現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的vvild霧化電子煙宣傳單包含:“替煙利器”“一舉消滅數百種危害”“采用行業領先的低溫霧化方式,不僅去除了傳統香煙在燃燒時產生的數百種有害有毒和致癌物質”和“也避免了口臭、牙黃、多痰等煩惱”等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數據和證明來證明宣傳的內容,該宣傳單制作發布數量20000張,全部投放株洲市場。該廣告宣傳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的虛假情形,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發布虛假廣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廣告;2、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3、處罰款40000元。
衡陽市衡南縣XX百貨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失效電子煙案
2020年8月3日,衡陽市衡南縣市場監管局在電子煙市場專項檢查行動時發現:衡南縣XX百貨有限責任公司金泉分公司于2019年9月14日購進電子煙10盒,進貨價85元,共計850元,每盒售價為125元人民幣,貨值共計1250元,該電子煙生產日期為2016年12月20日,保質期為3年,至發現時已超出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銷售;2、沒收扣押的10盒失效電子煙;3、處罰款2500元。
懷化吳XX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卷煙零售業務案
經查,2020年5月開始,吳XX在未辦理《營業執照》以及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懷化市鶴城區XXXX路41號其開設的商鋪從事卷煙零售業務;分三次購買了他人送來的共計10個品牌169條卷煙,進貨總額1463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以及《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懷化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2、處罰款3200元。
長沙市張XX未經零售許可銷售卷煙案
經查,2020年8月7日,當事人張XX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阿彌嶺社區武警宿舍小區9號倉庫擅自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當事人購進8個品種497條卷煙對外銷售,貨值共計40717.5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長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2、處罰款8200元。
婁底市新化縣楓林街道XXX商行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案
2020年10月15日婁底市新化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新化縣楓林街道XXX商行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卷煙經營活動,該商行內有待銷售的白沙、和天下中支、黃鶴樓(1919)等卷煙。據當事人陳述:自2020年10月開始至案發時止,共購進了芙蓉王等53種卷煙在其店內銷售,貨值金額42570元,現庫存有50個品種共計卷煙221條卷煙,庫存金額40774元;共計銷售卷煙55包,銷售金額1796元,獲利2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0元;2、處罰款9800元。
常德市武陵區張XX粉店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案
2020年7月9日,常德市武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武陵區張XX粉店,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售賣卷煙,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該局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處罰款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