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15日,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公布2020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涉及直播平臺、教育培訓、餐飲消費、食品安全等常見的消費糾紛問題。
一、宜興市某紫砂藝術有限公司利用直播平臺發布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案例
宜興某紫砂藝術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份起,在某直播平臺上通過網店銷售紫砂壺。當事人偽造了編號為WT20190150的江蘇檢驗檢疫陶瓷檢測實驗室的檢驗報告用于其銷售的紫砂壺,以誤導和欺騙消費者;同時將2016年才來宜興學習制壺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吉縣人“小妍”宣傳“包裝”成13歲開始跟隨爺爺學習制壺、從曾祖父輩傳承專研紫砂壺制作,以欺騙、誤導消費者,以此牟利。
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萬元的處罰。
二、梁溪區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無錫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存在未經消費者同意,通過某電子軟件使用消費者信息的行為。該公司主要從事收藏品、字畫銷售。在經營過程中,當事人自2019年10月起,使用某電子軟件反復呼叫消費者的聯系電話,將通話中收集到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經加工后存儲于該系統中,以便于該公司甄別潛在消費對象,以及向消費者推銷其所售收藏品、字畫等商品。該公司在上述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過程中,未征得消費者同意。
辦案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新吳區某農貿市場部分魚攤使用作弊秤案
針對群眾反映新吳區某農貿市場部分魚攤所用電子秤存在“短斤缺兩”現象,新吳區市場監管局會同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及無錫市計量院,對涉事農貿市場進行了突擊檢查。經查,涉事農貿市場共有13個攤位的商販所用電子秤無計量檢定合格標簽,并存在鉛封破損的情況。檢查人員利用快速破解技術與經驗,現場破解了部分電子秤的“后門密碼”。通過該密碼,商販能夠控制電子秤在稱重準確與“8兩秤”甚至“7兩秤”之間進行切換。
新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13臺電子秤予以沒收,并對13名商販各處罰款2000元,合計罰款26000元。
四、梁溪區某火鍋店銷售虛假標注“長江鮰魚”“中華鱘”案
該火鍋店儲存活魚的魚槽及菜單上均有“中華鱘”和“長江鮰魚”的字樣及價格,店內也制售標稱“中華鱘”和“長江鮰魚”的石鍋魚火鍋。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所售“中華鱘”等淡水魚的人工繁育證明、銷售專用標識及進貨采購憑證和票據。經甄別鑒定,當事人標稱“中華鱘”、“長江鮰魚”的淡水魚均為水產外來種,在長江干流不存在天然野生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20萬的行政處罰。
五、濱湖區王某擅自篡改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案
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接公安部門移交線索,反映王某將快過期的產品修改成新的生產日期然后出售。經查,2018年12月起,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開始銷售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貨值金額合計153330元,獲利37300元;自2019年9月20日開始更改有關食品的保質期、生產日期,貨值金額為51580元,獲利15400元。
辦案部門對當事人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并罰款1533300元的行政處罰。
六、梁溪區某美容院虛假宣傳及銷售不合格化妝品案
經查,當事人于2014年11月7日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始自行調配點痣產品并進行銷售。點痣產品無標簽標識,無產品標準,未經化妝品、藥品認證。店內張貼的“祖傳配方”及“藥監局備案”無相關依據。通過專家鑒定,產品為弱堿性產品,對皮膚有程度不一的腐蝕作用,并難有“祛痣斑痘疣不留疤”的功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相關規定,辦案部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44萬元的處罰。
七、錫山區丁某銷售假冒“飄安”口罩案
當事人丁某通過朋友安某某從江蘇淮安市購進假冒“飄安”牌口罩43400個,貨值29280元。并通過網絡社交軟件向好友銷售上述假冒“飄安”口罩。經查,涉案假冒“飄安”口罩已售出43160個,存240個未銷售。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錫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丁某、安某某銷售假冒的“飄安”口罩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2.637萬元的處罰。
八、惠山區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食品、無證經營保健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及發布違法廣告案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米旺”牌米酒為無證企業生產的食品;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在其開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圈經濟”優選商品平臺上銷售保健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在平臺上對普通食品宣傳為膠原多肽十大功效;發布廣告宣傳“圈經濟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家讓C端所有活躍用戶都掙錢的獲利平臺”等,且無法提供相關依據,屬于虛假內容。
辦案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合計617384.85元的處罰。
九、宜興市某物業管理公司未按規定及時調整轉供電費用案
2020年4月,宜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某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電費時存在多收費現象。接到投訴舉報后,辦案部門對該物業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已享受政府電價調整的退補和抵扣,但在規定日期內未向終端消費者退還多收電費,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所列的價格違法行為。
辦案部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沒139875.95元的處罰。
十、江陰市某教育機構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正當價格行為及侵害消費者權益,宣傳“原價3888 現價58 你將獲得:①三節1對1課程,②一周晚陪讀,③1對1升學定制服務,④學科知識點測評”,該培訓套餐于2020年6月20日開業起開始銷售,而在開始銷售前未有過該標稱3888元套餐的銷售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
結合對本案中其他違法行為的查處,辦案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