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上海醫療器械進出口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0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040號
當事人:上海醫療器械進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居家橋路515號
法定代表人:陳家樑
海關代碼:3122210905
當事人委托上海胤鑫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貨樣廣告品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4420191001147050,申報貨物共7項。其中,第7項貨物申報品名為揮發罐,申報商品編號為9018909999,申報數量為1臺,申報總價為FOB400美元。經海關查驗并歸類認定,上述進口貨物為舊品,實際商品編號為9018907010,屬于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