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松江海關關于米克朗工業設備(上海)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松江關緝違字【2021】00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松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松江關緝違字〔2021〕0009號
當事人: 米克朗工業設備(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松江區洞涇鎮洞業路358號3號廠房
法定代表人: Rolf Rihs
海關代碼:3118941811
當事人于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9月27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齒輪、滑輪等貨物共計6票,申報成交方式為CIF。經查,上述6票報關單實際成交方式應為FOB、EXW,與申報不符。
經核定,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136940.84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5652.62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及隨附材料,稽查通知書,運費材料、稅款核定證明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17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