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區青光鎮鄭新春食品經營部(鄭新春)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案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49號
當事人:天津市北辰區青光鎮鄭新春食品經營部(鄭新春)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113MA063WTP5E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區青光鎮韓家墅農產品批發市場A1區39號
經營者:鄭新春
身份證號碼:15****51
聯系電話:13*****9
聯系地址:天津市北辰區青光鎮韓家墅農產品批發市場A1區39號
2021年3月5日,我委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南開區某店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店的操作間內有共5袋“蒙牛”牌純牛奶(規格:200ml/袋;生產日期:20210130;保質期:30天),屬于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核實,上述牛奶是2021年3月3日從當事人處購進,且購進查驗時發現已過保質期(該批次食品保質期截至2021年3月1日)。
我委執法人員當日赴當事人處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蒙牛”牌純牛奶,發現當事人經營該批次超過保質期的純牛奶的銷售記錄,且當事人未查驗該純牛奶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我委執法人員在經營場所貨架上另發現“橋頭”牌火鍋底料(規格:500g/袋;生產日期:2018.12.03;保質期:18個月)共19袋,發現“蓉山”牌泡海椒(規格:2kg/袋;生產日期:2018/05/22;保質期:12個月)共3袋,上述火鍋底料和泡海椒均已超過保質期。我委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并對上述火鍋底料和泡海椒實施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3月5日經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3月3日,當事人向天津市南開區某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蒙牛”牌純牛奶1箱(規格:200ml/袋×16袋/箱;生產日期:20210130;保質期:30天),且采購該純牛奶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2021年3月5日,當事人正在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橋頭”牌火鍋底料共19袋(規格:500g/袋;生產日期:2018.12.03;保質期:18個月)及“蓉山”牌泡海椒共3袋(規格:2kg/袋;生產日期:2018/05/22;保質期:12個月)。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的構成要件。本案貨值金額379.4元,違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2.天津市南開區某店現場檢查照片復印件、負責人詢問筆錄復印件、進貨票據復印件;
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銷售記錄復印件等;
4.情況說明及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
我委于2021年3月30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4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
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無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也無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綜合考慮,給予中間幅度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橋頭”牌火鍋底料共19袋、“蓉山”牌泡海椒共3袋;
2.沒收違法所得30元;
3.罰款84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印 章)
2021年4月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