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海關關于義烏市華雪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UCCI”商標等商標權包等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杭義關知字﹝2020﹞005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烏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義關知字﹝2020﹞0057號
當事人:義烏市華雪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91330782MA2HU96Y0F
法定代表人:王妃艷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2號B10幢14號202室
當事人于2020年8月22日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車燈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200000274387)。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標有“GUCCI”商標的包50只、標有“YSL圖形”商標的包25只、標有“GUCCI”商標的鞋6雙、標有“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的內衣套裝7套、標有“MI”商標的手機殼1260個、后蓋65個、標有“SAMSUNG”商標的手機殼560個、手機后蓋1110個、標有“CHANEL”商標的包42只、標有“Redmi”商標的手機后蓋120個、標有“SAMSUNG”商標的手機外殼100只、標有“NIKE及鉤圖形”商標的衣服134件、短褲37條、長褲58條、標有“adidas及圖形”商標的衣服86件、褲子85條、標有“Apple logo(圖形)”商標的耳機2個、標有“JBL”商標的耳機38個、標有“SAMSUNG”商標的耳機49個、標有“BOSE”商標的耳機6個、標有“PRADA”商標的包1只、標有“BOTTEGA VENETA”商標的包1只、標有“BALENCIAGA”商標的包1只、標有“LV”商標的包2只、標有“BURBERRY”商標的兒童衣服套裝3套、標有“CHANEL”商標的鞋1雙、標有“V圖形VALENTINO”商標的鞋3雙、標有“豐田(圖形)”商標的空氣濾芯5個,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證明。“GUCCI”商標權利人古喬古希股份公司、“YSL圖形”商標權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權利人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MI”、“Redmi”商標權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SAMSUNG”商標權利人三星電子株式會社、“CHANEL”商標權利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NIKE及鉤圖形”商標權利人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adidas及圖形”商標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Apple logo(圖形)”商標權利人蘋果公司(美國)、“JBL”商標權利人哈曼國際工業有限公司、“BOSE”商標權利人伯斯有限公司、“PRADA”商標權利人普拉達有限公司、“BOTTEGA VENETA”商標權利人柏蒂·溫妮達國際有限責任公司、“BALENCIAGA”商標權利人巴隆夏蓋、“LV”商標權利人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BURBERRY”商標權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V圖形VALENTINO”商標權利人華倫天奴有限公司、“豐田(圖形)”商標權利人豐田汽車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分別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GUCCI”商標權(備案號:T2016-50835)、“YSL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6-52424)、“GUCCI”商標權(備案號:T2019-84648)、“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權(備案號:T2019-80509)、“MI”商標權(備案號:T2019-83149)、“SAMSUNG”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163)、“CHANEL”商標權(備案號:T2018-64566)、“Redmi”商標權(備案號:T2018-66643)、“SAMSUNG”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883)、“NIKE及鉤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6-47305)、“adidas及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7-58191)、“Apple logo(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20-92860)、“JBL”商標權(備案號:T2017-55392)、“SAMSUNG”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159)、“BOSE”商標權(備案號:T2012-26522)、“PRADA”商標權(備案號:T2019-84299)、“BOTTEGA VENETA”商標權(備案號:T2019-78050)、“BALENCIAGA”商標權(備案號:T2012-27298)、“LV”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490)、“BURBERRY”商標權(備案號:T2019-85086)、“CHANEL”商標權(備案號:T2018-64564)、“V圖形VALENTINO”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100)、“豐田(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20-90187),并于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交了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包、鞋、內衣套裝、手機殼、手機后蓋、后蓋、手機外殼、衣服、短褲、長褲、褲子、耳機、兒童衣服套裝、空氣濾芯上所使用的 “GUCCI”商標、“YSL圖形”商標、“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MI”商標、“SAMSUNG”商標、“CHANEL”商標、“Redmi”商標、“NIKE及鉤圖形”商標、“adidas及圖形”商標、“Apple logo(圖形)”商標、“JBL”商標、“BOSE”商標、“PRADA”商標、“BOTTEGA VENETA”商標、“BALENCIAGA”商標、“LV”商標、“BURBERRY”商標、“V圖形VALENTINO”商標、“豐田(圖形)”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 “GUCCI”商標、“YSL圖形”商標、“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MI”商標、“SAMSUNG”商標、“CHANEL”商標、“Redmi”商標、“NIKE及鉤圖形”商標、“adidas及圖形”商標、“Apple logo(圖形)”商標、“JBL”商標、“BOSE”商標、“PRADA”商標、“BOTTEGA VENETA”商標、“BALENCIAGA”商標、“LV”商標、“BURBERRY”商標、“V圖形VALENTINO”商標、“豐田(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貨物價值人民幣39010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查問筆錄、交易單據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沒收上述標有“GUCCI”商標的包50只、標有“YSL圖形”商標的包25只、標有“GUCCI”商標的鞋6雙、標有“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的內衣套裝7套、標有“MI”商標的手機殼1260個、后蓋65個、標有“SAMSUNG”商標的手機殼560個、手機后蓋1110個、標有“CHANEL”商標的包42只、標有“Redmi”商標的手機后蓋120個、標有“SAMSUNG”商標的手機外殼100只、標有“NIKE及鉤圖形”商標的衣服134件、短褲37條、長褲58條、標有“adidas及圖形”商標的衣服86件、褲子85條、標有“Apple logo(圖形)”商標的耳機2個、標有“JBL”商標的耳機38個、標有“SAMSUNG”商標的耳機49個、標有“BOSE”商標的耳機6個、標有“PRADA”商標的包1只、標有“BOTTEGA VENETA”商標的包1只、標有“BALENCIAGA”商標的包1只、標有“LV”商標的包2只、標有“BURBERRY”商標的兒童衣服套裝3套、標有“CHANEL”商標的鞋1雙、標有“V圖形VALENTINO”商標的鞋3雙、標有“豐田(圖形)”商標的空氣濾芯5個,并處罰款人民幣586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義烏海關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