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海關關于義烏市銘謹商品采購有限公司出口侵犯“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的太陽眼鏡行政處罰決定書(杭義關知字﹝2021﹞00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烏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義關知字﹝2021﹞0014號
當事人:義烏市銘謹商品采購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91330782MA2DD8RR811
法定代表人:劉東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福田街道福田三區49幢5單元3樓
當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一批拉力器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200000373520)。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標有“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的太陽眼鏡3000副,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證明。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認為侵犯了其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并于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交了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太陽眼鏡上所使用的 “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注冊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相同,且事先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貨物,貨物價值人民幣30000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查問筆錄、交易單據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沒收上述標有“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的太陽眼鏡3000副,并處罰款人民幣4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義烏海關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