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從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獲悉,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局對深圳市莊信實業有限公司洪湖分店涉嫌在校園50米范圍內銷售煙草制品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6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深市監羅罰字〔2021〕筍崗41號 |
處罰名稱: | 深圳市莊信實業有限公司洪湖分店涉嫌在校園50米范圍內銷售煙草制品案 |
處罰類別1: | 罰款 |
處罰類別2: | |
處罰事由: | 控煙違法 |
處罰依據: | 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2019修正)→正文→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總則→第四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處罰結果: | 罰款6000元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深圳市莊信實業有限公司洪湖分店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全秀菊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06 |
處罰機關: |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局 |
地方編碼: | |
當前狀態: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