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4月8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了上海浦江海關關于泛太平洋歐商美理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江關緝違字〔2021〕0016號)。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江關緝違字〔2021〕0016號
當事人:泛太平洋歐商美理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路6999號28幢2480室
法定代表人:王學青
海關編碼:31222609V0
2020年9月25日,當事人委托上海神昀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沼氣發電機組2臺,申報總價C&F人民幣5857280元,申報商品編號8502390010,關稅稅率5%,報關單號220120201000388198。經查,上述貨物實際為實際商品編號8502200000,關稅稅率10%。
經核定,上述貨物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331929.14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口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確認書、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營業執照、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為證。
我關于2021年2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滬浦江關緝告字【2021】0012號),當事人于同日提出申辯意見。現已經我關復核完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26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被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