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了對哈爾濱興安堂醫藥有限公司購進、銷售假藥石斛夜光丸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黑藥監藥通罰〔2020〕011號)。內容如下: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哈爾濱興安堂醫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姚東升
被處罰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91230103672114035N
案件分類:藥品
主要違法事實: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7日接到國家藥品抽檢品種檢驗結果送達及擬通告告知書,國家藥品抽檢中,在哈爾濱興安堂醫藥有限公司抽檢的標示吉林市雙士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石斛夜光丸(批號:200101),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編號:YP2020CJ1306),按《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檢驗,【鑒別】項(4)薄層色譜不符合規定。7月27日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向哈爾濱興安堂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直接送達上述檢驗報告,該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供了《復驗/復檢申請回執》。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8月15日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YP2020CJ1306-FY)石斛夜光丸(吉林市雙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批號:200101),按《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檢驗,【鑒別】項(4)薄層色譜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上述藥品認定為假藥。該公司對復驗檢驗報告檢驗結論沒有異議。
處罰種類和依據:該公司購進、銷售假藥“石斛夜光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之規定,藥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之規定,定性為假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進行處罰。
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動履行
處罰的機關(全稱):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