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定金”和“訂金”
訂金具有預付款性質,可以隨時退款。定金則是一個法律概念,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對交易雙方都有約束,消費者違約,經營者可以不退定金,經營者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部分經營者故意混淆“定金”和“訂金”,讓消費者預付費用時以為是訂金,實際寫的卻是定金,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此類糾紛常見于汽車消費糾紛。此外,汽車糾紛中經常遇到出庫費、保險費等各類費用。汽車產品含“科”量越來越高,汽車廠家從消費者端獲得的數據越來越多,信息優勢更加明顯,消費者更加弱勢,產生糾紛后,往往處于不利地位。
例如,2020年12月27日,消費者朱先生深圳某4S店認購一輛汽車,并交付訂金,認購書合同有寫:商家無法在約定時間提供車輛,消費者取消訂單后,在5工作日內退還訂金。2021年1月7日該店銷售人員告知廠家沒有車源,消費者要求退款,銷售人員同意并回復需要走流程,但是直到1月13日,商家回復仍需要走流程,消費者沒有收到任何退款。經調解,商家及時為消費者退款。
消協意見:
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都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并征得消費者的同意。無論收取的是“定金”還是訂金,經營者都負有事先說明義務,并應與消費者充分協商確定。合同中還應顯著提示交納“定金”可能帶來的風險。不能以“訂金”忽悠消費者交費,卻以“定金”寫入合同,要求消費者承擔定金罰責。消費者也要注意二者的區別,仔細查看合同內容,審慎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