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珠澳大橋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橋關知字〔2021〕017號)
當事人名稱:遂川縣隆欣順商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827MA39TT665P
法定代表人:王紫桂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泉江鎮御景山莊二期幢99-2室
2021年4月15日,當事人委托珠海市安泰通關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向港珠澳大橋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報關單號:578820210881577987。經海關查驗發現,實際到貨有帶有“PeppaPig”圖形的童褲1條。涉案貨物的總價為人民幣32.5元。商標權利人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著作權(備案號:C2015-39443)的貨物并向港珠澳大橋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貨物使用的“PeppaPig”圖形與著作權人登記的“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作品相同,且事先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該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涉案的帶有“PeppaPig”圖形的童褲1件屬于侵犯權利人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著作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構成出口侵犯著作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查驗記錄、貨物照片、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4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拱北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