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知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商業標識是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重要依據之一。仿冒混淆行為不僅侵害企業的知識產權,而且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兩反兩保”行動方案,江蘇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對知識產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嚴厲打擊仿冒混淆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取得良好成效,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了江蘇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公布江蘇省仿冒混淆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2021年第三批)8件。
案例一
張家港保稅區查處某機械密封公司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接投訴舉報,反映轄區內某機械密封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密友”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經查,密友集團1988年2月28日即獲得商標注冊證書(第309233號),商標圖案包含中文“密友”,核定使用商品品類為機械密封件,2012年5月18日被認定為機械密封件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當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登記注冊,使用“密友”作為企業名稱字號,未獲得密友集團有限公司授權,且兩家企業之間無關聯關系。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蘇州市吳中區查處某公司仿冒波司登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接波司登國際服飾(中國)有限公司舉報,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在“拼 多 多”平臺開設網店,并于2020年10月16日在“拼 多 多”微信小程序“好貨內購”開設名稱為“波*登”的店鋪,店鋪首頁標明“波司登剪標”,店鋪內銷售商品名稱帶有“波**同廠剪標”字樣,其“拼 多 多”店鋪客服在回答消費者咨詢時也說明“波**同廠剪標”就是“波司登剪標”的服裝。
該店鋪內所售商品實際為當事人通過微信從網絡賣家處購進,購進后當事人將商品原有“吊牌”“領標”做剪標狀后進行銷售,所售商品和波司登的產品毫無關聯。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計銷售商品名帶有“波**同廠剪標”的商品893件,銷售金額159,897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儀征市查處某計量檢測公司擅自使用
“中檢”名稱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儀征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訴書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經過多年使用和宣傳,“中檢”“中檢集團”作為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的簡稱,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相關公眾在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與“中檢”“中檢集團”之間建立起了穩定的關聯關系。當事人于2016年5月登記注冊了以“中檢”為字號的企業名稱,利用企業名稱分級管理的規定,取得使用“中檢”作為字號的權利,并在經營場所、車輛車身、員工名片、廣告宣傳冊內均使用了“中檢”字樣,相關業務經營額為2,018,722元。當事人與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之間并無關聯,也無合作關系。調查期間,當事人已主動向儀征市市場監管局申請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足以使公眾誤以為其與“中檢集團”存在特定關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的混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儀征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南京市江北新區查處某廣告公司擅自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南京市江北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某廣告有限公司將他人的“融創”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融創”商標權利人為融創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19號民事判決書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當事人于2019年2月19日登記注冊,公司名稱中含“融創”字樣。自開業至立案調查時,當事人以含有“融創”字號公司的名義,先后簽署了四份總金額為39,430元的工程合同。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將他人的“融創”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商標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南京市江北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蘇州市吳中區查處某公司擅自使用抖音
相關標識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字節跳動公司)代理人的舉報,對當事人擅自以抖音品牌方合作伙伴的名義舉辦招商會招攬廣告業務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字節跳動公司為第21879936號圖片商標、第24281633號圖片商標、第24281487號圖片商標權利人,上述3個商標的核定服務類別均包含第35類“廣告;廣告宣傳”等項目。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5民初1268號民事判決書對字節跳動公司持有商標作出馳名商標認定。
當事人在招商會簽到處擺放“抖音生活樂客巴巴電商平臺”邀請函,在大廳及四樓會場內外的易拉寶海報顯示“圖片|圖片抖音”等內容,將樂客巴巴和抖音商標捆綁使用。現場簽名墻上有“圖片抖音生活|圖片”“抖音同城生活·樂客巴巴蘇州發布會”“主辦方:抖音生活樂客巴巴蘇州運營中心,協辦方:圖片”等內容;宣傳海報上有“圖片|圖片抖音”“抖音全力推廣”“抖音企業認證V”“樂客巴巴是由天甲集團牽頭與抖音官方合作開發運營的一個多樣化綜合型商業平臺”等內容;邀請函上有“圖片抖音生活樂客巴巴電商平臺”“全國招募實體商家入駐,抖音上億級流量為您所用”“圖片|圖片抖音”等內容;會場大屏幕中有“抖音生活|圖片”“樂客巴巴:三大權威機構聯合運營:圖片抖音短視頻……”等內容。當事人未能提供抖音品牌方的授權書或者合作、冠名協議,無法證明樂客巴巴平臺與抖音品牌方之間存在商業合作關系。案發后,除執法機關現場扣押海報10份、邀請函243份外,當事人已自行銷毀其余宣傳材料,并停止使用定制的服裝。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混淆行為。
案發后,當事人主動縮短會議議程,提前結束會議,停止使用違法的宣傳材料,避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在調查期間,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按時接受詢問,及時提供相關證據,對違法行為也有深刻認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張家港市查處某紡織品公司擅自使用“圖片”標識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張家港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的幾名工人正在包裝印有“圖片”標識的一次性防護口罩。
經查,自2020年初起,當事人主要從事一次性防護口罩的生產加工業務。2020年11月,當事人以現金的形式在販子手里購買了印有“圖片”標識的無紡布7卷,全部用于生產一次性防護口罩22000只,并在拼 多 多上進行銷售。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共銷售上述一次性防護口罩15000只,銷售額1600元,尚余庫存7000只。
“圖片”是國際知名奢侈品企業路易威登馬利蒂的商標。經商標網查詢及權利人確認,“圖片”標識未在口罩所屬的商標類別上進行注冊。但是,權利人提供的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初238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第241081號注冊商標“圖片”多次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在國內外享有市場聲譽,并在中國境內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另查明,權利人從未委托或者授權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制造、倉儲、銷售任何帶有“圖片”標識的各系列商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標識使用在一次性防護口罩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混淆行為。
因當事人在案情調查期間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相關材料,且違法情節較輕,社會危害程度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印有“圖片”標識的一次性口罩7000只,罰款2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昆山市查處某模具技術公司擅自使用“一勝百”企業名稱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某模具技術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一勝百太平洋有限公司多年從事模具、鋼材等產品的生產經營,“一勝百”是模具鋼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企業字號,該字號具有識別經營主體的意義。當事人未獲得一勝百太平洋有限公司授權、許可,擅自在相似經營領域和產品上使用“一勝百”企業字號,引人誤認為與“一勝百太平洋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聯系。至案發引他人混淆誤認的經營額為537,952.94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的混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昆山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宜興市查處某紫砂藝術公司擅自使用“大師”姓名實施混淆及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某紫砂藝術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壺底印有顧景舟、蔣蓉、季益順、呂堯臣、汪寅仙字樣的紫砂壺共計824把,證書7本。
經查,顧景舟、蔣蓉、季益順、呂堯臣、汪寅仙均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是宜興市紫砂行業知名的制壺藝人,其姓名在紫砂行業有一定影響力。當事人自2016年6月開始,在明知紫砂壺是冒用顧景舟、蔣蓉、季益順、呂堯臣、汪寅仙姓名制作的情況下,購進上述紫砂壺924把用于銷售。當事人還使用橡皮泥將涉案紫砂壺底部的作者印章倒模下來,偽造印章,然后將印章蓋在收藏證書上,與紫砂壺一起銷售給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紫砂壺是上述“大師”所作。
另查明:當事人自2016年開始,虛構王XX的職稱和學歷信息,宣傳“王XX國家級工藝美術師江蘇省工藝美術學會會員中國紫砂人才庫會員中國紫砂人才庫工藝美術師職稱”“畢業于無錫文化藝術學院陶瓷設計專業”,制作包含虛假內容的紫砂作品證書,與紫砂壺一并銷售給消費者,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購進冒用顧景舟、蔣蓉、季益順、呂堯臣、汪寅仙5人姓名制作的紫砂壺用于銷售,并偽造收藏證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姓名”的混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宜興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紫砂壺824把、證書7本,罰款4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虛構王XX的職稱和學歷信息,制作包含虛假內容的紫砂作品證書,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宜興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