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關于上海青旅東洋物流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保關緝違字〔2021〕00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保關緝違字〔2021〕0025號
當事人:上海青旅東洋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美盛路168號南樓2層S205部位
法定代表人:楊建華
海關代碼:3122430507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對當事人編號為0266的保稅倉庫進行核查。
經查,該倉庫中非合金鋼絲等34單位貨物記錄不真實,貨物價格27100.55美元。鎳合金焊絲等貨物數量短少355單位,貨物價格75488.38美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專項審計報告、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當事人書面陳述、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二)項、第(十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