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5月10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了對馬鞍山市元貝商貿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市元貝商貿有限公司涉嫌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
當事人:馬鞍山市元貝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40500MA2UK6CQ2Q
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3日前往馬鞍山市元貝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經營場所內檢查發現你單位將保健食品紅牛(食品批號:國食健字G20141197)、勁酒(食品批號:衛食健字(1997)第728號)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執法人員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店內負責人在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執法人員現場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4月15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立案調查。2021年4月16日,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陳晨進行詢問調查,經調查確認:你單位確有將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混放銷售的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時你單位店內負責人已簽字確認,詢問調查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已簽字確認,你單位對該違法事實無異議。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馬鞍山市元貝商貿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你單位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本案無自由裁量情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