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市監處〔2021〕66號
當事人:海口中醫頸肩腰腿病醫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01006651333854
住 所:海口市金貿中路13號格林夢小區B4棟。
法定代表人:周樹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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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海口市金貿中路13號格林夢小區B4棟
根據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供的違法線索,中藥飲片“法半夏”(標示生產企業:廣西藍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批號:D181201,規格:0.5kg/包,產地:甘肅)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中醫院被抽樣送檢,經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結果[性狀]項不符合規定,詳見檢驗報告書(編號:YP2019A01915)。
經查實,你醫院分別于2018年12月27日和2019年1月15日從海南新星參茸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法半夏”,購進數量10公斤,購進價格190元/公斤,購進金額1900元,在2019年4月份前銷售完畢,共銷售10公斤,銷售價格價格0.25元/克,銷售金額2500元。你醫院購進上述批次“法半夏”建立藥品采購驗收記錄。
上述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修訂實施之前,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之規定,上述批次“法半夏”按劣藥論處。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隨貨同行單和發票證明你醫院有購銷過上述批次法半夏,同時建立藥品采購驗收記錄;2.藥品檢驗報告證明涉案中藥飲片是經過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3.企業資質證明材料和成品檢驗報告證明你醫院從合法渠道購進藥品。
你醫院購銷上述不合格法半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第四十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銷售劣藥行為,你醫院購進藥品能按要求索取相關票據和資質證明,建立藥品購進驗收記錄,來源可追索,從合法渠道購進藥品,有充分證據證明你醫院不知道所銷售的藥品為劣藥,違法所得600元。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送達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海市監處告〔2021〕54號),你醫院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提出申辯意見,在陳述時對行政處罰告知內容無異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醫院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第七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醫院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銷售涉案藥品的違法所得六百元(6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的行政處罰代收點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