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市監處〔2021〕67號
當事人:海口市美蘭區龍舌坡社區衛生服務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460100754385883Q
法定代表人:林曉梁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藍天路38號
根據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供的違法線索,中藥飲片“法半夏”(標示生產企業:廣西藍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批號:D181201,規格:0.5kg/包,產地:甘肅)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中醫院被抽樣送檢,經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結果[性狀]項不符合規定,詳見檢驗報告書(編號:YP2019A01915)。
經查實,你衛生服務站分別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7日、2019年4月9日從海南新星參茸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法半夏”,購進數量1.5公斤,購進價格180元/公斤,購進金額270元。在2019年6月份前銷售完畢,銷售1.5公斤,零售價格0.25元/克,銷售金額375元。你衛生服務站購進上述批次“法半夏”建立藥品采購驗收記錄。
你衛生服務站的違法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修訂實施之前,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之規定,上述批次法半夏按劣藥論處。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隨貨同行單發票和驗收記錄證明你衛生服務站有購銷過上述批次法半夏,同時建立藥品采購驗收記錄;2.藥品檢驗報告證明涉案中藥飲片是經過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3.企業資質證明材料和成品檢驗報告證明你衛生服務站從合法渠道購進藥品。
你衛生服務站購銷上述不合格法半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第四十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銷售劣藥行為,你衛生服務站購進藥品能按要求索取相關票據和資質證明,建立藥品購進驗收記錄,來源可追索,從合法渠道購進藥品,有充分證據證明你衛生服務站不知道所銷售的藥品為劣藥,違法所得105元。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送達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海市監處告〔2021〕53號),你衛生服務站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提出申辯意見,在陳述時對行政處罰告知內容無異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衛生服務站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第七十四條和《中華 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衛生服務站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銷售涉案藥品的違法所得一百零五元(105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的行政處罰代收點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