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吊銷公告
合市監罰〔2021〕100 號
當事人:安徽維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戶企業(名單詳見附件)
我局于2020年9月至12月通過實地核查、稅務比對等監督檢查方式篩選了2019年度未申報年度報告且未進行納稅(或未辦理納稅登記)的企業3420戶。本局于2021年2月4日立案調查。
經查:截至2020年8月31日,當事人2019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未進行納稅申報(或未辦理納稅登記),當事人至今仍未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安徽維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戶企業名錄,證明當事人違法主體資格;2、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安徽)查詢的截圖,證明安徽維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戶企業,至今2019年度未申報企業年報的事實;3、現場記錄核查表,證明合肥市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部門對安徽維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戶企業采取逐戶上門告知但查無下落的事實;4、稅務部門關于反饋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納稅登記信息的書面證明,證明了安徽維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戶企業未依法進行納稅(或未辦理納稅登記)的事實。
2021年3月10日本局在《合肥晚報》及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刊登了吊銷聽證公告,擬吊銷安徽維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戶企業,當事人在聽證期間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二十二條“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等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等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其債權債務由股東組織清算,分支機構由其法人企業組織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本公告另見2021年5月13日《合肥晚報》。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2020年度清理長期未經營企業吊銷名單(市級3420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