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紅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紅罰〔2020〕933號
當事人:天津消防器材裝備集團公司供銷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06103592387C
住所:紅橋區大豐東馬路御河灣新苑17-6-101/躍(一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和久
我局執法人員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當事人未報送公示2018年度、2019年度年報。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違法行為。經批準后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未報送2018年度、2019年度年報,且自2018年7月1日以來未進行納稅申報,通過當事人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上述行為滿足“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企業基本情況(戶卡);2.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頁截圖;3.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4.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進行納稅申報證明;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等。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向當事人公告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本決定書自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天津市紅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天津消防器材裝備集團公司供銷分公司).pdf
天津市紅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