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濟南市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濟市中市監綜價處字【2021】2號),涉及濟南新東方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市中匯寶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及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經查,當事人作為教育培訓機構,為宣傳其教育培訓業務,委托印制了宣傳材料,在其營業場所宣傳使用。其中,《初升高-產品一本通》宣傳品中,展示了該機構培訓學員參加2020年度全國高中數學、物理聯合競賽的獲獎情況;在《2021中考國際班加試》宣傳頁中,含有“名校國際班加試通過率90%”的文字內容。此外,《2021中考國際班加試》宣傳頁還標注了“原價1480元”的內容,但當事人自2018年開設國際班加試培訓班,至本案案發時,從未以“1480元”的價格收取過加試培訓班的培訓費。
上述《初升高-產品一本通》宣傳冊共印制了1000冊,印制費用5260元;《2021中考國際班加試》宣傳單頁共印制了1000份,印制費用100元;當事人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無違法所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的規定,濟南市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55360元罰款,作出處罰日期為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