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7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7號),涉及我區1家生產企業、1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南寧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購物廣場經營的標稱廣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鹵味鴨掌
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抽檢的南寧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購物廣場經營的標稱廣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鹵味鴨掌(抽樣單編號:GC21000000294930026,規格:30g/袋,生產日期:2020-09-08)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
二、南寧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購物廣場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配合生產廠家召回不合格食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行政處罰裁量情形第3條第(1)(2)項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南寧市江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寧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購物廣場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2袋鹵味鴨掌(規格型號:30克/袋,生產日期2020/09/08);2.沒收違法所得116.82元;3.罰款2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南市監江處罰字〔2021〕91001號)
三、廣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減輕違法行為危害的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行政處罰裁量情形第3條第(1)項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橫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58.4元;2.罰款11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橫市監處〔2021〕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