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號)
據省局發布的《關于不合格食品情況公告》(2020年第48、49號),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按照食品抽檢不合格后處置相關要求,現將有關核查處置及信息公開情況報告如下:
一、四川圣水飲品產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桶裝飲用水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SC20510000003938685、SC20510000003938686;產品名稱:巴山農夫天然山泉水、圣水山泉天然山泉水;生產日期:2020-08-10;標稱生產企業為:四川圣水飲品產業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1.行政處罰情況
宣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經調查,當事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處罰款人民幣500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0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51400.00元。
2.排查整改復查
經調查,導致該批次天然飲用水不合格的原因是:1.消毒水濃度不夠,達不到消毒目的;2.臭氧機4組損壞一組;3.回收桶清洗不徹底。責令該食品生產企業按食品安全法規定,整改、復查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
宣漢局已于2020年11月9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其生產和經營為同一主體。
二、宣漢縣巴人山泉水廠生產的巴人源包裝飲用水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SC20510000003938691;產品名稱:巴人源包裝飲用水;生產日期:2020年8月10日;標稱生產企業為:宣漢縣巴人山泉水廠,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1)行政處罰情況
宣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經調查,當事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28元;(2)罰款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
2.排查整改復查
經調查,導致該批次桶裝飲用水不合格的原因是:1.消毒水濃度不夠,達不到消毒目的;2.運輸過程控制不嚴。我局已責令該食品生產企業按食品安全法規定,整改、復查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
宣漢局已于2020年11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該公司的復查檢驗結果為合格。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
1.行政處罰情況
宣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經調查,當事食品經營企業《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三條第四款第九項的規定。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700元;
2.排查整改復查
經調查,導致該批次巴人源包裝飲用水不合格的原因是:廠家生產過程中控制不嚴,導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的要求。責令該食品經營企業加強日常管理,進貨查驗。
宣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0月14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開江縣佳源山泉飲料廠生產的白巖山泉包裝飲用水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SC20510000003939625;產品名稱:白巖山泉包裝飲用水;生產日期:2020-08-15;標稱生產企業為:開江縣佳源山泉飲料廠,不合格項目:亞硝酸鹽(以NO2-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1、產品控制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自2014年3月7日以來,一直從事桶裝水生產經營活動,辦理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723093173575T)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SC10651172304646)。當事人所生產經營的“白巖山泉包裝飲用水”(生產日期:2020年8月15日,規格型號:18.9L/桶)經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亞硝酸鹽(以NO2-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明,2020年8月15日,當事人以3元/桶的成本價生產“白巖山泉包裝飲用水”(規格型號:18.9L/桶)共計80桶。于當日便全部配送至當事人直營門店“開江縣程志剛桶裝水經營部”進行銷售,銷售價格為7元/桶,至案發時已全部售出,共計貨值金額560元,獲利320元。2020年9月23日當事人得知該批次包裝飲用水不合格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該批次包裝飲用水已飲用消耗完畢而未能成功召回。
2、排查整治情況
水中的亞硝酸鹽可由硝酸鹽轉化而來,硝酸鹽有天然來源和人為來源,水體被細菌污染后,在一定溫度下細菌會釋放出硝酸鹽還原酶,將水中的硝酸鹽還原成亞硝酸鹽,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當,也會導致輸水系統中亞硝酸鹽濃度升高。亞硝酸鹽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體被污染的情況,若飲用亞硝酸鹽嚴重超標的水可能會引起中毒。經排查,當事人生產的白巖山泉包裝飲用水抽檢不合格的原因主要在于消毒控制不當,理應承當相應法律責任,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應予立案查處。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并聯系設備生產廠家安排維修人員于2020年9月26日至27日對消毒設備進行了清洗,對臭氧機進行了維修,更換了臭氧發生器。2020年11月19日當事人向開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了《檢驗報告》(No:SX-H2001260),顯示當事人經整改后所生產的“白巖山泉包裝飲用水”亞硝酸鹽(以NO2-計)項目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標準要求。
3、行政處罰情況
開江縣佳源山泉飲料廠生產的白巖山泉包裝飲用水“亞硝酸鹽”項目不合格的行為,開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20年12月18日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320元;(2)處罰款15000元;上述罰沒款共計15320元。
四、達州市鹿山仙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的桶裝飲用水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SC20510000003938998、SC20510000003938999;產品名稱:桶裝飲用水(南壩御泉)、桶裝飲用水(悅園);生產日期:2020-08-10;標稱生產企業為:達州市鹿山仙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情況
宣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經調查,當事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處罰款人民幣500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4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50540.00元。
2.排查整改情況
經調查,導致該批次桶裝飲用水不合格的原因是:1.消毒水濃度不夠,達不到消毒目的;2.使用的密封桶蓋個別質量欠佳;3.運輸過程控制不嚴。我局已責令該食品生產企業按食品安全法規定,整改、復查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
宣漢局已于2020年11月9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其生產和經營為同一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