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44號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
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4月2日發布的《關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7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拼多多玄武味業(經營者為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在拼多多(手機APP)銷售的、標稱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天和生物釀造廠制造的金標生抽,氨基酸態氮(以氮計)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也不符合產品標簽標示要求。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一)生產環節。
經調查,鹿邑縣天和生物釀造廠生產該批次不合格“金標生抽”共計216瓶,規格:1L/瓶,生產日期2020-10-05,銷售給鹿邑縣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10瓶,出廠檢驗用8瓶,企業封存198瓶。沒收非法所得50元。
鹿邑縣天和生物釀造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鹿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鹿邑縣天和生物釀造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0元;2.并處罰款55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 鹿市監食罰字〔2020〕248號。
(二)經營環節。
鹿邑縣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但是鹿邑縣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認真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鹿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鹿邑縣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作出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鹿市監食罰字〔2020〕237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調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產品生產過程控制不嚴,原料發酵不充分所導致。企業已做以下整改措施:加強生產部門質量管理,加大生產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培訓,認真落實發酵溫度監測頻次。鹿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通過對該企業復查驗收。
特此通告。
2021年5月25日
鹿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