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安徽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馬鞍山市雨山區外婆灶飯莊。
當事人:馬鞍山市雨山區外婆灶飯莊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340504MA2RP5D915
我局于2021年3月19日前往當事人店內檢查時發現,涼菜操作間內一盤拌萵筍內有一只蒼蠅,已現場傾倒銷毀,點菜區有一盤椒鹽毛刀魚,當事人現場提供了3月16日刀魚送貨單,未能提供供貨方資質證明等文件。2021年3月29日,我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涼菜操作間內的一盤拌萵筍是給客人點菜展示,客人點菜后直接分裝成盤供食用的。該萵筍當日未銷售,整盤萵筍可分裝成6份菜品,單份菜品22元,經計算,貨值金額132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提供了毛刀魚的進貨票據、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執法人員2021年4月6日在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查詢當事人行政處罰情況,當事人為初次違法。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本案于2021年5月24日經我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000元。
當事人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
當事人初次違法,貨值金額132元,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13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符合裁量基準第【132】條減輕處罰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的”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綜上所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