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 海關總署關于增設長春空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7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長春空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他進口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長春空港口岸進口。
二、增加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承擔長春空港口岸藥品進口備案的具體工作。
三、增加吉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為口岸藥品檢驗機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吉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開始承擔長春空港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系方式
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系方式 | |
地 址 | 吉林省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湛江路657號 |
郵 編 | 130033 |
電 話 | 0431-81763185 |
傳 真 | 0431-81763185 |
聯系人 | 都宇佳 |
吉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聯系方式
吉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聯系方式 | |
地 址 | 吉林省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湛江路657號 |
郵 編 | 130033 |
電 話 | 0431-80833305 |
傳 真 | 0431-80833305 |
聯系人 | 申玉華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海關總署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