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6月17日,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天津市寶坻區紅紅孕嬰童用品銷售店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寶隊案〔2021〕22號
當事人:天津市寶坻區紅紅孕嬰童用品銷售店(劉亞紅)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224MA05WPK288
住所:天津市寶坻區怡購商業廣場3B04
經營者:劉亞紅
身份證號碼:120224************
聯系電話:136721******
聯系地址:天津市寶坻區高家莊鎮胡家園村中區1排1號
2021年3月26日,本機關收到由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5份檢測報告。其中,編號為BPSLANVF56113522的檢測報告顯示,經對當事人2021年2月1日銷售的兒童毛衣(規格型號為150碼,等級為一等品,生產單位名稱為桐鄉市樂維服飾有限公司)進行抽樣檢測,使用說明和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FZ/T 73018-2012要求,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編號為BPSLANVF56114522的檢測報告顯示,經對當事人2021年2月1日銷售的兒童毛衣(規格型號為110碼,等級為一等品,生產單位名稱為桐鄉市樂維服飾有限公司)進行抽樣檢測,使用說明項目不符合FZ/T 73018-2012要求,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編號為BPSLANVF56116522的檢測報告顯示,經對當事人2021年2月1日銷售的嬰兒服飾(單面提花開肩圓領兩用套寬口)(規格型號為73/48/47,等級為優等品,生產單位名稱為汕頭市小狗比格婦幼服飾有限公司)進行抽樣檢測,PH值項目不符合FZ/T 73025-2019和GB 18401-2010 A類要求,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編號為BPSLANVF56117522的檢測報告顯示,經對當事人2021年2月1日銷售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商標為追魚,規格型號為童裝/95,等級為一等品,生產單位名稱為汕頭市金田服飾有限公司)進行抽樣檢測,使用說明和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FZ/T 73022-2019要求,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編號為BPSLANVF56118522的檢測報告顯示,經對當事人2021年2月1日銷售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商標為追魚,規格型號為童裝/85,等級為一等品,生產單位名稱為汕頭市金田服飾有限公司)進行抽樣檢測,使用說明和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FZ/T 73022-2019要求,該批次產品不合格。2021年4月6日本機關對當事人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采取現場檢查、制作詢問筆錄、收集固定證據等方式依法進行調查取證,2021年5月21日調查終結。調查過程中,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尚未售出的規格型號為150碼的兒童毛衣1件、規格型號為110碼的兒童毛衣1件、規格型號為73/48/47的嬰兒服飾(單面提花開肩圓領兩用套寬口)1套、規格型號為童裝/95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1件、規格型號為童裝/85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1件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1月底參加位于北京市永定門外大街的百榮世貿商城組織的集中訂貨會時,現場采購了規格型號為150碼的兒童毛衣5件,采購價為80元/件;規格型號為110碼的兒童毛衣4件,采購價為80元/件;規格型號為73/48/47的嬰兒服飾(單面提花開肩圓領兩用套寬口)8套,采購價為49元/套;規格型號為童裝/95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2件,采購價為215元/件;規格型號為童裝/85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2件,采購價為155元/件。采購上述兒童服飾時,當事人未索要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進貨票據,也不能提供供貨商名稱、聯系方式等信息。上述兒童服飾在當事人位于天津市寶坻區怡購商業廣場3B04的經營場所內銷售。2021年2月1日,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5個批次兒童服飾進行抽樣檢測,所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5個批次的兒童服飾檢測結論均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測結論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截至執法人員2021年4月1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止,當事人銷售的規格型號為150碼的兒童毛衣售出了4件,銷售價為99元/件,剩余1件備樣未售出;規格型號為110碼的兒童毛衣售出了3件,銷售價為99元/件,剩余1件備樣未售出;規格型號為73/48/47的嬰兒服飾(單面提花開肩圓領兩用套寬口)售出了7套,銷售價為69元/套,剩余1套備樣未售出;規格型號為童裝/95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售出了1件,銷售價為248元/件,剩余1件備樣未售出;規格型號為童裝/85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售出了1件,銷售價為179元/件,剩余1件備樣未售出。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及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行為的構成要件。涉案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兒童服飾貨值金額為1745元,違法所得為190元;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服飾貨值金額為552元,違法所得14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1年3月26日,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管理科出具的案件線索內部交辦通知書1份,共1頁,不合格報告交接單1份,共1頁,證明本機關接收到案源材料的時間。
2.2021年3月26日,收到的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共1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副本復印件1份,共8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托書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實施抽樣檢測的合法性。
3.2021年3月26日,收到由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抽樣檢測工作單復印件5份,共5頁,檢測報告5份,共39頁,購買檢測樣品的記賬聯影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銷售的5個批次兒童服飾經抽樣檢測結論不合格的事實以及被抽樣檢測兒童服飾的名稱、規格、產地、銷售價格等信息。
4.2021年3月26日,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管理科出具的產品質量抽檢結果不合格通知書1份,共1頁,送達回證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5個批次兒童服飾的檢測報告的事實。
5.2021年4月1日,在位于天津市寶坻區怡購商業廣場3B04當事人經營場所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現場照片取證單4份,共4頁,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陪同檢查人員身份、當事人經營狀況以及當事人已經收到5個批次兒童服飾的檢測報告的事實。
6.2021年4月7日,對當事人劉亞紅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5頁,證明當事人采購、銷售涉案5個批次兒童服飾的事實情節。
7.2021年4月7日,當事人劉亞紅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共1頁,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者身份。
8.2021年4月7日,當事人劉亞紅簽字確認的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說明1份,共2頁,證明涉案5個批次兒童服飾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
9.2021年4月7日,當事人劉亞紅簽字確認的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天津市寶坻區紅紅孕嬰童用品銷售店行政處罰信息網頁截屏取證單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
10.2021年5月18日,在位于天津市寶坻區怡購商業廣場3B04當事人經營場所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現場照片取證單6份,共6頁,證明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本機關已于2021年6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兒童服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服飾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承認違法事實,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所銷售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服飾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下。針對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兒童服飾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細則(試行)》第二條第一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4.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的。”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針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服飾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細則(試行)》第一條第一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等值罰款:……4.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的。”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對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兒童服飾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規格型號為150碼的兒童毛衣1件、規格型號為110碼的兒童毛衣1件、規格型號為童裝/95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1件、規格型號為童裝/85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1件;2.沒收違法所得190元;3.處違法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兒童服飾貨值金額1745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872.5元。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服飾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規格型號為73/48/47的嬰兒服飾(單面提花開肩圓領兩用套寬口)1套;2.沒收違法所得140元;3.處違法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服飾貨值金額552元等值的罰款552元。
綜上所述,本機關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及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規格型號為150碼的兒童毛衣1件、規格型號為110碼的兒童毛衣1件、規格型號為73/48/47的嬰兒服飾(單面提花開肩圓領兩用套寬口)1套、規格型號為童裝/95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1件、規格型號為童裝/85的時尚精品保暖童褲1件;2.沒收違法所得330元;3.罰款1424.5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財政指定賬戶,繳款渠道詳見本決定書所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6月11日